公司法案例精析|股东知情权纠纷五大核心争议焦点

姚某作为甲公司持股45%的登记股东。其以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嫌疑为由(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巨额亏损,而通过邮件向其发送的同期报表却显示盈利),于2023年1月16日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复制2017年至2022年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同期会计账簿及2012年至2022年会计凭证。公司同意其查阅财务报告,但以姚某具有不正当目的、且查阅会计凭证超出法定范围为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公司抗辩称,姚某存在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实质上已丧失股东资格,不应享有股东知情权。因协商未果,姚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四、法院裁判(节选)

股东主体资格:关于姚某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即便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依法向该股东主张权利,但并不必然导致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姚某系某甲公司持股45%的登记股东,故其依法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查阅范围:本案中,作为某甲公司合法股东的姚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请求,并于2023年1月16日向公司发出《股东知情权请求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某甲公司答复可以查阅财务报告,不同意查阅会计账簿。为此,姚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提供2017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姚某查阅、复制,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不正当目的”认定: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姚某系昆明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股东,并担任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某某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监事。经查,昆明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注销时间为2018年5月,注销时间在本案诉讼之前。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某某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但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甲醛的生产、销售,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而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刨花板制造、销售,属木材加工行业,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某甲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昆明市某某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加工,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而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刨花板制造、销售,二者主营业务虽然均属于木材加工行业,但经营范围分属刨花板制造销售和中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加工,两者生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存在差别,并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另外,某甲公司还辩称姚某还是持有某某木业发展有限公司92%股权的隐名股东,但因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某甲公司抗辩主张姚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依据并不充分。在此情况下,姚某基于来自于某甲公司的两份《资产负债表》载明的未分配利润的巨大差异,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收益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